11330700002592652B/2015-07581
社会保障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部分有效)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金人社发〔2015〕57号
2015-06-25
主动公开
ZJGC13-2015-0001
废止
(已废止)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各类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1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4日
抄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印发
金华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举报的违法、违规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本身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以及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
违规行为:
1.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非法获取社
会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2.个人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以及隐瞒个人信息获得参保资格或待遇享受资格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领取按规定不可以重复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冒用他人身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已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串通,以虚假治疗、串换药品、以药易物、现金退付、超量配药后转手倒卖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违法、违规行为:
1.将非参保对象的治疗、医药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的;
2.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等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3.与参保人串通,采用串换药品、以药易物、现金退付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销售各类生活用品、保健用品、医疗器械的;
4.未经批准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的;
5.伪造门诊处方或住院病历,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收治住院进行虚假治疗或检查等骗取、套取社
会保险基金的;
6.擅自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
保障卡刷卡业务的。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存储、管理、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造成基金损失的;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3.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的,不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与定点服务机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以虚假治疗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经认定违反社会保险政策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并适用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举报内容要求真实可靠。
金华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职责分工、地域管辖等规定受理、查处举报事项。各区受理举报后应及时报告市局。举报事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述情形的,对举报人给
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主体;
(二)举报内容真实、准确,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较全面线索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查实违规金额的10%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事项按照查实违规金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个举报人的,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不实举报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监督举报受理机构在接到对社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后,工作人员填写《金华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单》。经初步审查在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内的,监督举报受理机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和处理,填写《金华市社会保险违规行为调查表》。办结时间一般为受理之日起30日内,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举报案件办结后,监督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奖励的,监督举报受理机构在举报案件办结(涉嫌犯罪的在法院终审判决)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金华市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按通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相应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领取奖金。联名举报的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持有举报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各地财政年度预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建立举报奖金的发放、领取台账。举报奖励经费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
(二)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三)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