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652B/2016-07949
医保类
无特定对象
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金华市区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6】54号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金人社发〔2016〕54号
2016-05-31
主动公开
ZJGC13-2016-0002
有效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金华市区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6】54号

朗读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金华市区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2〕50号),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用药目录管理,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的治疗需求,经组织医疗专家研究评审,决定调整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药品用药目录,现予以公布,并按以下规范意见使用:
一、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使用规范
各医保定点单位应合理使用、销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特殊(慢性)病种患者同时使用同类性质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或两种同类性质中成药,限报销其中一种。中药饮片仅限批准的特殊(慢性)病种针对性用药。
二、抗感染使用抗生素规范
特殊(慢性)病种患者发生感染时,各医保定点单位应合理使用抗生素,原则上限使用二线以下抗生素,并限定本部位的感染。
三、肿瘤放、化疗期间的辅助用药规范
肿瘤放、化疗期间的辅助用药限放、化疗期间或结束之日起30日之内的用药,疗程不超过30天,中药和西药各不超过一种。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