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16-07949

  • 主题分类:

    医保类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金华市区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6】54号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 文件字号:

    金人社发〔2016〕54号

  • 成文日期:

    2016-05-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13-2016-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金华市区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6】54号

    日期:2016-05-31 00:00:00 来源: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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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金华市区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2〕50号),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用药目录管理,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的治疗需求,经组织医疗专家研究评审,决定调整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药品用药目录,现予以公布,并按以下规范意见使用:

    一、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使用规范

    各医保定点单位应合理使用、销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特殊(慢性)病种患者同时使用同类性质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或两种同类性质中成药,限报销其中一种。中药饮片仅限批准的特殊(慢性)病种针对性用药。

    二、抗感染使用抗生素规范

    特殊(慢性)病种患者发生感染时,各医保定点单位应合理使用抗生素,原则上限使用二线以下抗生素,并限定本部位的感染。

    三、肿瘤放、化疗期间的辅助用药规范

    肿瘤放、化疗期间的辅助用药限放、化疗期间或结束之日起30日之内的用药,疗程不超过30天,中药和西药各不超过一种。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金华市区特殊病种门诊用药目录.docx

          2.金华市区慢性病种用药目录.docx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1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金华市区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