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17-08032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 文件字号:

    金人社发〔2017〕60号

  • 成文日期:

    2017-07-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13-2017-0010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印发《金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日期:2017-07-20 15:39:51 来源: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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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人社发〔2017〕60 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就业见习基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和就业能力,根据《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6〕95号),我们制定了《金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市 财 政 局

      2017年7月13日

     

     

     金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

      (暂 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6〕95号)、《金华市区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4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就业见习对象与期限

      第一条 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1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第二条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经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协商一致可视情况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与进入就业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就业见习基地的申请与设立

      第三条 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体要求: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专业与技能特点的见习岗位;优先考虑五大千亿产业(信息网络经济、先进装备制造、健康生物医药、文化影视时尚、休闲旅游服务)及其他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类单位。

      (二)组织健全: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且指定专人负责大学生就业见习工作。

      (三)管理规范:已制定健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及考核鉴定制度。

      (四)岗位适合:每年度可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不少于10个。

      (五)计划合理:有详细的、切实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安排计划。

      (六)师资优良:推出的每个就业见习岗位至少有1名工作2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的指导老师,专门负责就业见习带教工作。

      (七)保障有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能为参加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携以下材料向所属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样表1);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新版证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单位简介、师资情况介绍、见习计划、见习管理考核制度等)。

      (四)推出的见习岗位名称、岗位要求及需求人数。

      第五条 就业见习基地每年7月份集中审批、设立一次,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各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属区域内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批;区属单位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审批的就业见习基地由审批部门发文予以设立。

      第三章 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

      第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履行对本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监管职责,应定期或不定期到就业见习基地了解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做好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就业见习基地应积极配合。

      (二)就业见习基地应确定1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负责经办见习工作,因故调整的,应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并将调整人员名单及时上报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三)就业见习基地应加强见习人员的安全管理,为见习人员单独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

      (四)就业见习基地信息平台维护。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岗位发布、见习人员备案、生活补贴发放等日常见习工作均应同时在《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系统》平台上予以操作录入,登录帐号及初始密码由所在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就业见习基地经办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座谈讨论等活动;及时报送各类材料及数据报表。

      (五)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对象通过双向选择确定见习后,应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样表2)。

      (六)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岗位技能掌握、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给予考评鉴定,填写见习考核鉴定表(见样表3)。

      (七)就业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管理工作纸质台账,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3.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规定;

      4.每年见习需求岗位表;

      5.每年见习人员名册;

      6.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

      7.见习人员生活补贴支付凭证(包括发放清单及通过金融机构向见习人员支付生活补贴的银行支付凭证);

      8.见习结束考核鉴定表;

      9.留用人员名册;

      10.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年度评估制度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每年7月份按照就业见习基地评估表(见样表4)内容对其审批的就业见习基地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开展的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60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并予以公布,被取消的就业见习基地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就业见习基地主动申请取消资格的;

      (二)就业见习基地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

      (三)连续两个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的;

      (五)连续两年没有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六)连续两年没有在《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系统》平台上操作录入的;

      (七)发生见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损害见习人员权益受到投诉并核实的。

      区属就业见习基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后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九条 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基地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因落实工作等原因确需解除的,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就业见习基地,做好交接后可解除见习协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基地可提前与见习人员解除见习协议:

      (一)见习人员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见习人员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就业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四章 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评选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评选、复核及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金华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选基本标准:

      (一)承担见习工作2年以上、每年评估得分不低于80分;

      (二)每年吸纳见习人数在20人以上;

      (三)见习期满后,留用率不低于50%;

      (四)见习台账完备;

      (五)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系统平台维护正常。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基地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已认定为市级示范基地的不重复评选,但需每2年复核一次。省级以上示范基地从市级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被评为市级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

      第五章 见习补贴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 见习期间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见习基本生活补贴。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见习结束后留用率达到60%的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

      (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保费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实际保费低于100元的按实补助)。

      (三)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录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除个人缴费部分外)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补贴申请发放程序

      每年8月对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的各项见习补贴集中办理申报。各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可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补贴发放程序。各区的就业见习基地填写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核发表(见样表5)、就业见习综合商业保险补助核发表(见样表6)、招用见习生补缴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见样表7)等,并附相关材料(见习名单、见习起止时间、见习生活补贴发放清单、养老保险补缴清单、综合商业保险参保清单及毕业生证书、身份证、见习协议复印件等),交区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再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所需资金支付渠道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3.见习毕业生考核鉴定表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表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核发表

      6.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综合商业保险补助核发表

      7.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生补缴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