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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政策解读
2018-01-02
主动公开

朗读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下发《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2017年8月,省人力社保厅下发了相关政策解释口径,9月、10月份省级部门就落实浙人社发〔2017〕59号有关资金划转相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根据上述政策调整情况,结合市区实际,市人力社保局等5部门联合下文实施。
二、主要政策解读
(一)调整参保缴费政策
1.补缴和折算缴费标准调整。从2017年7月1日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标准按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18%。
2.政府转保补贴标准衔接。从2017年7月1日起,政府转保补贴标准调整为按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统筹缴费比例×60个月确定。
(二)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划转政策衔接
1.资金预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60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缴费优惠部分、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一次性提取5年养老保险费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按规定标准纳入年度预算。
2.资金划转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区财政部门在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应将被征地农民参保政府补贴资金、转保超龄人员缴费优惠部分、一次性提取五年费用一并缴入市财政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3.资金结算。年度结束后,转保超龄人员缴费优惠部分、一次性提取五年费用将根据各区实际转保人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转保后又退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上述资金不予退还。
三、实施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解释单位: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释 人:石永进
联系电话:0579-82468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