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652B/2019-08137
社会保障
民营企业
规范
关于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金人社发〔2019〕80号
2019-12-11
主动公开
ZJGC13-2019-0004
有效
关于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育局、卫健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5号)等文件有关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可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范围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民营医疗机构中的以下人员为参保对象:
(一)符合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7号)规定的事业单位进人条件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的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
(二)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且目前仍符合原参保时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技工作人员(含已享受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三)符合省人社厅、教育厅、卫计委《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5号)文件规定,流动到两民机构的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
(四)符合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8〕34号)文件规定的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报备员额人员。
二、参保及资格认定
(一)参保资格由各级教育、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从主管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首次参保时间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首次参保时的相关基本信息由负责参保资格认定的教育、卫健行政部门审核。
三、参保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档案工资建立及管理
(一)负责参保资格认定的教育、卫健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档案工资管理部门)应为参保教师、医护参保人员统一建立档案工资卡,并做好档案工资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二)参保教师、医护人员的档案工资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档案工资管理部门根据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原始档案材料,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公办医院医护人员的相关规定,对参保教师、参保医护人员的工龄、教(护)龄、职务、任职年限等进行认定,并按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套改确定参保教师、参保医护人员的基本工资。
(三)参保教师、医护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学校、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及时决定是否予以聘任。教师、医护人员所聘职务发生变动的,学校、医疗机构应在两个月内携带职称资格和聘任文件到档案工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档案工资管理部门及时做好档案工资的调整工作。
(四)参保教师、参保医护人员的岗位工资参照同级别公办学校、公立医院岗位设置办法进行岗位设置。聘任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人员分别执行专技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工资。经档案工资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参保教师、医护人员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医疗机构晋升岗位等级的条件,在本人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岗位等级内相应调整岗位工资。
(五)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每年3月底前将参保教师、医护人员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报档案工资管理部门备案。凡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等次的人员,可从次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次年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六)参保教师、医护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档案工资管理部门,由档案工资管理部门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及时调整档案工资。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确认、转移接续按照浙人社发〔2015〕153号和《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和征缴的通知》(金人社发(2016)49号)等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本处理意见下发后连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所在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经负责工资档案管理的教育、卫健行政部门审核,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批准退休后,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五、其他
本处理意见自2020年1月12日起实施。浙人社发〔2015〕153号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可参照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