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21-00044

  • 文件名称:

    吴红坡的举证公告

  •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2021-02-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吴红坡的举证公告

    日期:2021-02-03 14:05:56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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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浙江运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职工吴红坡,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091*****,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已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5日内即视为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你司不认为是工伤的,请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对吴红坡的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或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本机关将根据吴红坡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施昌辉    0579-82366175    13738936878

    联系地址:金华市长山路181号A幢211室。

    邮编:321000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