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21-00131

  • 文件名称: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金华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2021-03-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金华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1-03-18 11:48:46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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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构建和完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管理的政策体系,纵深推进人社快办行动工伤处理“一件事”改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们推动出台了《金华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六大块内容:

    一是明确准入资格: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准入资格为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的准入资格应同时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康复病房床位在50张以上,业务用房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有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10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20名以上康复治疗师等。

    二是明确评估规程及事项:评估工作小组按照申报、申请初审、审核、评估评价、公示公告的流程对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进行评估,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应于公示期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是明确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职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及监督指导的职责,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协议管理及监督检查的职责,市、各县(市)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职责。

    四是明确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工伤保险服务机构按标准如实记账,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结算医疗费用,门诊按项目付费,逐步实现人头付费与项目付费相结合的方式,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付费方式为主,其他付费方式为辅,考核浮动为补充的综合付费方式,同时还明确不予结算的情形。

    五是明确基金监管形式:制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后解除协议的情形,明确财政、审计等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六是明确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解释单位: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释人:华伟福

    联系电话:0579-82822099


    《金华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反馈

    《金华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