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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金华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
2021-03-18
主动公开

朗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构建和完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管理的政策体系,纵深推进人社快办行动工伤处理“一件事”改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2013年修订)、《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年修订)(人社部发〔2013〕30号)、《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人社部发〔2014〕88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们推动出台了《金华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七大块内容:
一是明确治疗对象: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且经认定为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需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人员。
二是明确治疗方式:工伤康复分为医疗康复治疗和职业康复治疗。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协议签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康复确认、转外康复治疗评估确认等,服务机构负责康复价值评估及承担康复对象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四是明确康复程序: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治疗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待意见出具后至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做好康复评定和建档工作。
五是明确康复治疗时限:职业康复住院治疗期限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工伤人员的医疗期、医疗康复期、职业康复期三项停工留薪期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是明确康复费用结算方式:在康复治疗期间,按照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是明确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解释单位: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释人:华伟福
联系电话:0579-8282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