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652B/2015-09387
社会保障
在职人员
通知
(已废止)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金人社发〔2015〕25号
2015-03-20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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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朗读
市区有关单位:
《金华市区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已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0日
金华市区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
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简化用人单位办事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金华市区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
一、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申请按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支付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伤害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时已参加金华市区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
2.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受伤事实经过清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未够级;
3.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500元(含)以下,且不需要第三人负担的;
4.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均无异议。
二、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理程序
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由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受理申请,办理费用结算支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按规定填报《金华市区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由市社保局印制)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由受伤职工签署书面意见,附 “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票、病历、处方原件”等资料,直接向市社保局申报。
2.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领受伤人员到市社保局核实情况,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
3.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直接支付待遇。有关档案资料由市社保局保存。
4.市社保局应加强对工伤事故及待遇支付情况事后稽核,对违规问题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有关事项
1.按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申请工伤待遇支付的,由市社保局审核后,按规定直接支付待遇,并视同工伤认定决定。
2.按上述规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后,如伤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总额进行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