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652B/2022-00404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遴选新职业社会评价组织的通告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2022-10-13
主动公开

朗读
为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优化技能人才结构,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技能人才供给,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新职业社会评价组织遴选的通知》精神,拟开展我市新职业社会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
申报职业原则上为2018年以来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新职业;对于列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计划的新职业,也可纳入申报范围(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备人才培养或培训服务职能的各类独立法人主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普通高校、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型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等);
(二)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兼职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等;
(三)具备与评价职业相匹配且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并具有丰富的培训或评价经验;
(四)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评价相关管理制度,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五)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条件
1.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普通高校、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型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应具有连续3年以上培训(评价)经历,累计1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
2.企业用人单位,应设置专门从事评价工作的内设机构,并达到人力社保部门四星及以上评估等级,申报职业具有累计200人以上的等级认定自主评价经验;
3.行业协会应达到民政部门4A以上评估等级,并具有100家以上会员单位;
4.申报机构工作人员、专家及场地设施要求达到浙江省社会评价组织遴选标准(见附件2)。
(七)每家单位申报新职业数量不超过3个。现有社会评价组织申请增加新职业的,应在2022年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评价组织评估工作中,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各类院校申报新职业社会评价组织的,应设有相关专业。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直属单位可向市职业技能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技能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单位(不含市属单位)的备案申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单位推荐到市技能中心。
(二)遴选评估。市技能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察看和技术评估,可采取听汇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察看、视频连线、资料审核、技术核查、集中路演等多种方式,经综合评估、逐项打分后,择优确定社会评价组织。
(三)上网公示。对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及其开展评价认定的职业、等级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备案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及证书编码方案(试行)》对评价机构进行赋码,出具备案回执,并上报给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由其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可在我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四、申报材料
1.《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评价组织申报表》(附件3);
2.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3.诚信承诺书(附件4);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五、有关事宜
(一)市技能中心对2022年11月1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的单位进行一次遴选。后续遴选工作采取“随时申报、及时受理、集中遴选”的方式开展,持续至2023年3月底前。
(二)申报单位可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https://zynl.rlsbt.zj.gov.cn/),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选择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业务模块,并上传材料。
(三)社评组织应在备案范围内,根据《浙江省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在确保评价质量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告。
联 系 人:楼彬彬
联系电话:82366851
附件:1.新职业社会评价组织遴选目录
2.浙江省社会评价组织遴选标准
3.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评价组织申报表
4.浙江省社会评价组织诚信承诺书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3: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评价组织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