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朗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0世纪80年代我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建立了生活困难补助制度。为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起草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2023年度继续调整上述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
2.《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发给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二是按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规定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二)调整水平
1.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0元调整为314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25元调整为264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90元调整为2400元。机关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50元调整为1505元。
2.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70元提高到1320元。
(三)资金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晚年生活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2525
原文链接:https://rlsbt.zj.gov.cn/art/2024/1/30/art_1229506771_25116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