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25-00009

  • 文件名称:

    黄波的举证催告函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2025-01-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黄波的举证催告函

    日期:2025-01-10 16:48:13 来源: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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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苏州杭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3日,我局受理黄通银为黄波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黄波于2024年3月7日发生的事故为工伤。我局于当日向你单位寄送《举证通知书》及《工伤认定申请表》,并要求如果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于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现举证期限已逾期,你单位尚未提交异议及相关证据,我局再次向你单位催告。请于收到此催告函3日内,向本机关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提交或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