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25-00220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通知》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 文件字号:

    金人社发〔2025〕17号

  • 成文日期:

    2025-06-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13-2025-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通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5-06-27 17:05:14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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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开发区组织人社部: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38号)文件精神,现将《金华市区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金华市浙中创客孵化基地指导意见》《金华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金华市创业培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626日    


    金华市区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 4

    二、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单位吸纳) 6

    三、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8

    四、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 10

    五、一次性扩岗补助 11

    六、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13

    七、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灵活就业) 15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17

    九、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21

    十、公益性岗位补贴 22

    十一、市区企业用工监测补助 24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 24

    十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26

    十四、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28

    十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0

    十六、大学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 32

    十七、创业场地租金(经营场所房租)补贴 35

    十八、浙中创客孵化基地建设补助 37

    十九、创业孵化补贴 38

    二十、创业项目入库一次性补贴 39

    二十一、创业培训补贴 40

    二十二、一次性求职补贴 42

    二十三、公共创业服务平台运行补贴(含高校创办的校内大学生创业园) 45

    二十四、返乡入乡合作创业优秀行政村培育补助 49

    二十五、说明 51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

    (一)补贴对象

    在金华市区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招用在金华市范围内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不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下同),派遣到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员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享受本补贴。涉及自有员工部分补贴资金由劳务派遣企业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三)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之和,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之月起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同类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一般当年申请上一年度补贴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五)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申请表》(附件1);

    2.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拟拨付用工企业明细表》(附件2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申请时补贴对象注册地址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七)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反馈资金使用拨付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交《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表》(附件3、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未拨付的应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拨付部分,并提交退回的银行转账凭证。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资金拨付及相关用工管理资料,建立“一企一档”留存备查。

    二、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单位吸纳)

    (一)补贴对象

    在金华市区参保的小微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不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小微型劳务派遣企业招用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下同),派遣到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的员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享受本补贴。涉及自有员工部分补贴资金由劳务派遣企业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三)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早于其毕业时间的,从毕业当月开始补贴;高校毕业生离开原单位后再次被其他小微企业招用的,新招用单位可按规定申领社保补贴。补贴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一般当年申请上一年度补贴。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五)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单位吸纳)申请表》(附件4

    2.劳动合同;

    3.高校毕业生学历等相关材料;

    4.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拟拨付用工企业明细表》(附件2

    5.企业划型材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中无法查询的需提供)。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申请时补贴对象注册地址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七)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企业应及时反馈资金使用拨付情况。劳务派遣企业应在收到资金后3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交《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表》(附件3、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未拨付的应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拨付部分,并提交退回的银行转账凭证。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资金拨付及相关用工管理资料,建立“一企一档”留存备查。

    三、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金华市区注册登记,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将其派遣到家庭(包括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补贴条件

    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金华市区注册登记,持有效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2.在岗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不少于10人;

    3.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申报期内未被“信用浙江”等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的50%,不包括家政服务员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当年12月底前提交申请上一年度的社保补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五)申请材料

    1.《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5

    2.《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申领人员名册》(附件6

    3.补贴对象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申请时补贴对象注册地址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七)其他事项

    1.本补贴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2.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转换岗位的,家政服务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时变更劳动合同。

    四、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金华市区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

    企业在职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补贴对象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5号)规定执行

    (三)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女职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的50%,不包括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应在女职工生育当月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五)申请材料

    1.《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7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3.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申请时补贴对象注册地址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五、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补贴对象

    在金华市区登记注册或参保的企业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具体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技能提升补贴、稳岗返还和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指南的通知》浙社就发〔202424标准执行。政策执行至20251231日。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下同)、派遣到企业的员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涉及自有员工部分补助资金由劳务派遣企业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企业

    (三)标准和期限

    按每招用1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2024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430日;2025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43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五)申请材料

    1.《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附件8

    2.单位证照;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学信网截屏(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无需提供);

    4.劳务派遣企业需另提交《拟拨付用工企业明细表》(附件2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公示—办结

    1.受理地点为申请时补贴对象注册地址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七)其他事项

    1.高校毕业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港澳台)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2.同一人员身份信息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企业、跨年度、跨地区、跨资金渠道重复享受;

    3.劳务派遣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用工单位,未拨付的应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并在每年930日前向经办机构上报《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表》(附件9,提交上一年全部适用人员补贴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未反馈资金使用拨付情况的,须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六、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登记,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每月550元(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每月400元)。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开始(即从享受第1个月起计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退休。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当年12月底前提交申请上一年度的社保补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社区(户籍地或常住地在乡镇的直接向所在乡镇)申请,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五)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附件10

    2.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3.《灵活就业情况表》(附件11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异地参保需提供)。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补贴对象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社区(户籍地或常住地在乡镇的由乡镇直接受理),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七)其他事项

    1.超出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死亡的,不再享受本补贴。居民身份证出生年月与个人档案里认定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档案认定为准;

    2.出现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上岗,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村(社区)两委成员等情形的,补贴期限至出现上述情形的前1个月;

    3.本补贴不能与《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213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同时享受

    4.20241115日前已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灵活就业)。

    七、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灵活就业)

    (一)补贴对象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在金华市从事灵活就业,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灵活就业地以个人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按每月550元(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每月4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当年12月底前提交申请上一年度的社保补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五)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附件12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高校毕业生学历等相关材料。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补贴对象户籍或常住地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七)其他事项

    1.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死亡的不再享受本补贴。居民身份证出生年月与个人档案里认定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档案认定为准;

    2.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上岗,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村(社区)两委成员等情形的,补贴期限至出现上述情形的前1个月;

    3.本补贴不能与《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213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同时享受。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

    2.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三)标准和期限

    1.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同一中小微企业就业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给予3000元的补贴,超过部分不足12个月的不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给予10000元的补贴,超过部分不足12个月的不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上述两项政策累计计算享受期限,在同一时期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补贴对象在同一企业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符合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手机APP“浙里办”线上申请。

    (五)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3

    2.劳动合同;

    3.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4.高校毕业生学历等相关材料;

    5.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认定材料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七)其他事项

    1.就业时间按企业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在同一企业连续就业的,补贴对象身份以初次核定就业补贴时为准。

    2.“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是指提交申请日全省已公布的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工资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类型由民政、商务、农业农村相关部门认定,其中:

    1)养老企业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依法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企业

    2)家政服务企业是指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在消费者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烹饪、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和残疾人护理照料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且与3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家政服务主营业务年营业额达10万元以上的企业;

    3)现代农业企业是指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包括:

    种植业。蔬菜种植面积30亩(设施类20亩)以上,年种植粮油作物复种面积50亩以上,水果种植面积50亩(设施类20亩)以上,茶叶、花卉苗木、森林蔬菜、林下经济植物、经济林、竹林种植面积50亩以上,用材林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其他项目参照上述标准类似种类执行。

    养殖业。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实行规模化、设施化、生态化养殖,且排泄物治理达到零排放、零污染的。(其他畜禽种类折算成生猪或鸡后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水产养殖业。在当地水域滩涂规划限养区或养殖区范围内,养殖面积30亩(工厂化养殖2000平方米)以上,实行规模化、设施化、生态化养殖,建立规范的养殖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且养殖尾水零直排的。

    4申请对象在补贴期内名下存在有效营业执照的,不予享受本补贴。

    5.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劳动者到金华市注册登记或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工作,可享受本项政策,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不予补贴。

    6.补贴期间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保缴费单位须一致。在同一公司多个分公司参保的,不累计计算参保时间。

    九、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一)补贴对象

    金华市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连续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申请时属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享受)

    (三)标准和期限

    按金华市区最低生活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个月临时生活补助。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失业人员可在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12个月内申请;其他失业人员可在符合条件后12个月内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APP线上申请。

    (五)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4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居民户口簿;

    4.低保边缘证。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十、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二)补贴条件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领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统称为公益性岗位补贴)具体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9号)规定执行。

    (三)标准和期限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按规定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补贴对象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上一自然年度的补贴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五)申请材料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5);

    2.劳动合同或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

    3.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申请时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十一、市区企业用工监测补助

    (一)补贴对象

    浙江省企业用工监测平台企业中,负责填报用工监测数据的企业员工

    (二)补贴条件

    按要求完成一个月一次的企业用工监测任务。

    (三)标准期限

    按每人每年500元。

    (四)申请材料

    各区报送的用工监测数据填报人员名单。

    (五)办理流程

    审核办结公开

    1.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对用工监测数据填报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见习单位。

    (二)补贴条件

    见习单位按规定办理见习人员登记、按月以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安排带教师资对见习人员提供指导和管理。

    (三)标准期限

    1.基本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年度评估合格见习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不含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给予的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标准提高部分补贴在年度评估后一次性发放。

    2.保险费补贴。工伤保险费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实际缴纳的见习期间工伤保险费;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实际保费低于100元的按实补助)。由政府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不再给予补贴。

    3.指导管理费补贴。见习单位(事业单位除外)在见习结束后可按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数申领每人每月400元的指导管理费补贴。

    上述补贴的期限原则上按月核定,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足1个月的部分,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补贴对象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补贴可按月申请或在见习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留用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应当在年度评估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提高标准部分的补贴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16);

    2.见习人员考勤记录;

    3.基本生活费发放财务凭证;

    4.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缴纳凭证

    5.《就业见习带教记录表》(附件32);

    6.《就业见习学员记录表》(附件33);

    7.留用率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提供留用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可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补贴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向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补贴

    2.各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十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农民工。

    (二)补贴条件

    1.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初次创业并在金华市区登记注册,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2.户籍在金华市区农村,初次创业前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并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农民工,初次创业并在金华市区登记注册,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可申请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标准和期限

    一次性1万元。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申领应在补贴对象创办的企业登记注册5年以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五)申请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7);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营业执照;

    4.申请对象类别材料:

    1)高校毕业生学历等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2)有效学生证或在读材料(在校大学生需提供);

    3)《残疾人证》(残疾人需提供);

    4)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相关证件(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需提供);

    5)户口簿首页与本人页(农民工需提供)

    5.经营实体完税凭证、经营流水、发票、依法以注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任意一种正常经营的材料。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补贴对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七)其他事项

    申请时需正常经营。

    十四、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劳动年龄段内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创业并在金华市区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以注册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三)标准和期限

    一次性5000元。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首次申领应在补贴对象创办的企业登记注册5年以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五)申请材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8);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营业执照;

    4.申请对象类别材料:

    1)高校毕业生学历等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2)有效学生证或在读材料(在校大学生需提供)

    3)《残疾人证》(残疾人需提供)

    4)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相关证件(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需提供)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补贴对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七)其他

    申请时需正常经营。

    十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在金华市区,带动3及以上(不包括本人)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

    (三)标准和期限

    带动3人就业的,每年2000元。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首次申领补贴应在补贴对象创办的企业登记注册5年以内,申请对象应当在符合条件后的12个月内提出,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五)申请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9);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营业执照;

    4.劳动合同;

    5.申请对象类别材料:

    1)高校毕业生学历等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2)有效学生证或在读相关材料(在校大学生需提供);

    3)《残疾人证》(残疾人需提供);

    4)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相关证件(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需提供)。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申请对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十六、大学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

    (二)补贴条件

    1.补贴对象登记注册在金华市区,正常经营并以注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

    2.经行业主管部门(民政、商务、农业等)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或现代农业企业,其中:

    1)养老企业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依法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企业

    2)家政服务企业是指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在消费者住所提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烹饪、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和残疾人护理照料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且与3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家政服务主营业务年营业额达10万元以上的企业;

    3)现代农业企业是指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包括:

    种植业。蔬菜种植面积30亩(设施类20亩)以上,年种植粮油作物复种面积50亩以上,水果种植面积50亩(设施类20亩)以上,茶叶、花卉苗木、森林蔬菜、林下经济植物、经济林、竹林种植面积50亩以上,用材林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其他项目参照上述标准类似种类执行。

    养殖业。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实行规模化、设施化、生态化养殖,且排泄物治理达到零排放、零污染的。(其他畜禽种类折算成生猪或鸡后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水产养殖业。在当地水域滩涂规划限养区或养殖区范围内,养殖面积30亩(工厂化养殖2000平方米)以上,实行规模化、设施化、生态化养殖,建立规范的养殖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且养殖尾水零直排的。

    (三)标准和期限

    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连续3年。补贴期间企业需正常经营。

    (四)申报材料

    1.《大学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0;

    2.高校毕业生学历等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3.学历证书: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4.营业执照。

    (五)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首次申领补贴应在补贴对象登记注册5年以内,在符合条件后的12个月内提出,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营业执照核发单位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其中养老服务企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家政服务企业向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现代农业企业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签署认定意见;

    2.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事项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核,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七)其他事项

    补贴期间企业需正常经营。

    十七、创业场地租金(经营场所房租)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二)补贴条件

    1.补贴对象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在金华市区,营业执照住所地址、租赁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应一致;

    2.租赁创业用房(不包括使用家庭自有房屋创业),创办经营实体且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需正常经营且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并以注册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

    4.带动就业人数按照申请补贴时参保满一年以上人数确定

    (三)标准和期限

    带动就业15人(包括补贴对象),按照第1年不超过2万元,第23年每年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带动就业6人及以上(包括补贴对象),按照第1年不超过4万元,第23年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房租补贴以实际支付房租为准,不超过上限。入驻场地免租金的不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1);

    2.营业执照;

    3.房屋租赁合同发票;

    4.员工身份信息和发放工资材料;

    5.申请对象类别材料:

    1)高校毕业生学历等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等需提供);

    2)有效学生证或在读材料(在校大学生需提供);

    3)《残疾人证》(残疾人需提供)

    4)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相关证件(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需提供)。

    (五)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首次申领补贴应在补贴对象创办的企业登记注册5年以内,应当在符合条件后的12个月内提出,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补贴对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十八、浙中创客孵化基地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

    浙中创客孵化基地。

    (二)补助条件

    符合《金华市浙中创客孵化基地指导意见》条件。

    (三)标准和期限

    每年10万元的补助,最多可申领3年。

    (四)申报材料

    1.浙中创客孵化基地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2);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评审合格相关材料。

    (五)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以属地区人力社保部门通知时间为准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孵化基地注册地址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七)其他

    已享受过原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

    十九、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纳入浙中创客孵化基地培育名单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条件

    入孵创业实体需满足条件:

    1.初次创业,并登记注册1年及以上(登记注册经营地址须在创业孵化基地内);

    2.上年度依法纳税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三)补贴标准

    每孵化成功1家企业给予1万元,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附件23);

    2.孵化基地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或租赁协议;

    3.孵化基地为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提供孵化服务的台账(创业指导、资源对接、事务代理等);

    4.纳税材料。

    (五)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以属地区人力社保部门通知时间为准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公示办结

    1.受理地点为补贴对象注册地址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二十、创业项目入库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创业项目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二)补贴条件

    创业项目经评估入库。

    (三)补贴标准

    每个项目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贴。

    (四)申报材料

    1.《创业项目入库一次性补贴申请表》(附件24);

    2.创业项目持有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项目入库相关材料。

    (五)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以人力社保部门通知时间为准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补贴对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所在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二十一、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

    (二)补贴条件

    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关合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

    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补贴标准600元,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网络创业培训、返乡创业带头人培训及各地自主开发或政府购买的培训项目(课程)补贴标准1500元。

    (四)申报材料

    1.个人申领补贴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25);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培训费发票原件;

    4学生证或在读相关材料(在校学生需提供);

    5创业培训相关证书。

    2.定点机构申领补贴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机构)》(附件26

    2创业培训取得培训相关证书人员名册;

    3)取得培训证书相关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4学生证或在读相关材料(在校学生需提供);

    5创业培训相关证书;

    6取得培训相关证书人员委托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五)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申请对象应当在证书核发之日12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公开

    1.受理地点为认定定点机构的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事项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情况。

    (七)其他事项

    1.定点机构由各区人力社保部门确定;

    2.同一类创业培训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3.培训补贴享受次数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执行。

    二十二、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金华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不限户籍)。

    (二)补贴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6.来自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7.来自零就业家庭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3000/人。

    (四)申报材料

    需同时提交以下两类材料(材料需在有效期内):

    1.申请对象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拍照);

    2.申请对象身份说明材料: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

    低保证或乡镇(街道)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低保凭证;

    户口簿或村(社区)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凭证(低保证或低保凭证上无申请对象信息时须提供)。

    2)孤儿需提供:

    儿童福利证或乡镇(街道)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孤儿凭证。

    3)持证残疾人需提供:

    《残疾人证》或1-8级《残疾军人证》或乡镇(街道)级及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凭证。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提供: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由征信中心出具的注明助学贷款的个人信用报告(学校统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名单的无需提供)。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由征信中心出具的注明助学贷款的个人征信报告;户口簿或村(社区)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凭证(贷款人为申请对象家长时须提供)。

    5)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需提供:

    《低保边缘家庭证》或乡镇(街道)级及主管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凭证;

    父母其中一方《残疾人证》或1-8级《残疾军人证》或乡镇(街道)级及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凭证;

    户口簿或村(社区)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凭证(低保边缘证或低保边缘凭证上无申请对象信息时须提供)。

    6)来自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无需提供书面材料,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国家扶贫系统核验。

    7)来自零就业家庭:

    乡镇(街道)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凭证;

    户口簿或村(社区)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凭证(零就业家庭凭证上无申请对象信息时须提供)。

    (五)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815日至915日。

    2.申请地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中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入口。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公示办结

    1.毕业学年815日至915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中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入口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2.91日至925日,各学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初审。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学校仅需核对毕业生的个人信息,无需公示。对其余申请对象,学校严格审查资格,将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并将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于101日前上传公示原件。

    3.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汇总并提交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

    (七)其他事项

    1.毕业生曾经享受过一次性求职补贴(原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得再次申请;

    2.两个学校联合培养的毕业生按发放毕业证书的学校申请。

    二十三、公共创业服务平台运行补贴(含高校创办的校内大学生创业园)

    (一)补贴对象

    经评估合格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包括金华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高校创办的校内大学生创业园。

    (二)补贴条件

    1.公共创业服务中心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有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设有接待区、洽谈区、路演区、孵化区、成果展示区等服务功能区。属于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有效租期;

    3)应有完善运营方案及健全的平台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制度、考核机制等制度及创业服务、创业活动、入孵企业等台账;

    4)应有专职管理服务团队,具备创业服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

    5)应有孵化功能,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10家,带动就业不少于30人;

    6)应积极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一件事经办指导,每年举办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能力提升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2场次(每场人数不少于30人)。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为1000人提供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并成功创业50人以上;

    7)应具备线上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业政策、创业导师、创业项目等模块全景服务功能

    8)应具备独立优质的创业服务资源库包括创业导师库(不少于50人)、创业项目库(不少于100个);

    9)应有良好发展前景,具备较强的创业服务综合能力,且能在区域范围内承担起公益性创业服务

    2.校内大学生创业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由高校审核成立并报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有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入驻创业项目不少于10个;

    2)应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创业沙龙、创业讲座和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每年不少于5场。园区应配合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各类就业创业服务活动;

    3)应建有导师库(不少于10人)和项目库(不少于50个项目)

    4)实际运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创业服务综合能力,且能在校内承担起公益性创业服务

    (三)补贴标准

    1.公共创业服务中心运行补贴。经评估,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行补贴,具体为:评估得分80-84分,补贴60万;85-89分,补贴70万;90-94分,补贴80万;95-99分,补贴90万;100分补贴100万;低于80分的不予补贴。

    2.校内大学生创业园运行补贴。根据材料审查、实地考察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的运行补贴。

    (四)申报材料

    1.评估资料

    1)《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备案表》(附件27);

    2)场地资料;

    3)人员资料;

    4)活动资料。

    2.补贴申请资料:

    1)《公共创业服务平台运行补贴申请表》(附件28);

    2)水电、物业、场地等费用发票(校内大学生创业园无需提供);

    3)创业服务活动的相关台账(包括方案、活动现场情况和人员签到表、活动小结等);

    4)运营团队资料(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纳资料等);

    5)入驻项目材料(项目清单、营业执照、职工名单等);

    6)创业导师库、项目库清单及相关材料;

    7)为浙中创客、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提供创业服务的台账及相关资料。

    (五)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申请对象应当在备案评估审核通过一年后提出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申请地点: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

    (六)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公示办结

    1.申请评估流程

    1)受理。申请评估公共创业服务平台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创业服务平台备案,在具备相应创业服务能力后再申请评估并提交相关材料。

    2评估。人力社保部门组成评估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单位开展评估(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察)。

    3)公示。对评估通过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在属地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申请补贴流程

    1)受理。自评估合格之日起至运营期满一年后的3个月内,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

    2)审核。由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创业导师、创业园区负责人等组成评估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公共创业服务中心评分表》(附件29)对公共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评估(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察),评估最终得分为评估小组成员平均分。按照申请补贴资料对校内大学生创业园开展评估(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察)。

    3)公示。对审核通过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在属地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办结。公示无异议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二十四、返乡入乡合作创业优秀行政村培育补助

    (一)补贴对象

    行政村。

    (二)补贴条件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建立合作创业机制。积极运用“1+3+Nn返乡入乡合作创业组织形式,在村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村经济合作社、合作企业、专业协会、创业户、农户等多主体间形成共创共享的合作创业关系。

    2.组织管理有效。村党组织负责返乡入乡合作创业组织领导,在合作创业中发挥统领作用。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管理协调和资源整合作用,通过与企业合作将资源变资本,壮大村集体经济。能为创业户提供乡村合作创业服务。

    3.成功引进合作企业。引进的合作企业需能引领帮带,带动返乡入乡创业、帮扶集体经济增强、帮助农民就业增收、创新技术转化落地、产品统一营销及金融担保等。

    4.形成行业自律协会。成立重点产业等专业协会,负责自律规范服务和安全,使创业户在自律规范中健康发展。

    5.形成一村一品。通过合作创业,形成了1个优质的、具有核心市场竞争力的农文旅等方面的村产业品牌。

    6.带动村强民富有效。与上一年度相比,村集体经济增强、农民增收。

    (三)标准和期限

    对被纳入返乡入乡合作创业优秀行政村培育对象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被评为省级返乡入乡合作创业优秀村(或被省级人力社保部门给予相当激励的),再给予10万元奖补。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申请时间:具体以人力社保部门通知时间为准。

    申请地点:行政村所属地级人力社保部门。

    (五)申请材料

    《返乡入乡合作创业村申报表》(附件30)。

    (六)业务流程

    申报审核公示办结

    1.申报。由行政村向所属地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级人力社保部门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申请对象返乡创业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3.公示。返乡入乡合作创业优秀行政村拟培育名单在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4.公布。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同时抄送市人力社保部门

    (七)其他

    所需资金由所在级财政资金列支。

    二十五、说明

    (一)同时符合本细则中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二)本细则中所列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残疾人同类型社会保险补助同时享受。

    (三)相同类型的就业补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相同类型的就业补贴政策累计享受不得超过补贴期限。

    (四)本细则中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累计计算补贴期限。

    (五)本细则中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六)本细则中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大学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首次申领各类创业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初次创业是指第一次领取营业执照(转让过户除外)。

    )各类创业政策补贴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重点人群的身份界定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或被小微企业招用)前1日为准。

    十一)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除一次性扩岗补助)。

    十二)企业为高校毕业生首次参保缴费时间早于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的,相关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自高校毕业生毕业当月起计算。

    十三)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从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次月1日起算。

    十四)企业及社会组织划型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十)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就业创业政策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先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今后如遇中央、省、金华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金华市“浙中创客”孵化基地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通知》(金政发〔202438号),培育一批浙中创客孵化基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条件

    推荐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须为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并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经营场所及设施完善。具备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应还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有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通讯、互联网、经营场所、仓库等公用配套设施和服务。

    创业扶持制度健全。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政策扶持、财务管理及年度考评机制等制度健全。

    有专职管理团队。拥有高素质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积极开展创业孵化服务,能帮助基地内创业实体享受政府部门各项扶持政策,有效为被孵化对象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融资服务、事务代理、法律顾问、文化建设等服务

    具有较强的创业服务能力。入驻园区的创业实体达到30家以上,带动就业岗位300个以上;近3年入园创业实体孵化存活率不低于60%。发展前景良好,有较强的创业服务能力。对武义县、磐安县的孵化基地,可适当降低入驻创业实体家数”“入驻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标准。

    二、培育程序

    (一)申报。申请培育浙中创客孵化基地的单位,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浙中创客孵化基地培育申报表》(附件38

    2.基地建设运行报告。包括基本条件、创业服务、扶持政策、培育成果、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品牌制度建设等内容。

    3.基地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制定的规章管理制度,服务机构和人员情况。

    4.入驻实体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入驻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审核。经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列入浙中创客孵化基地培育名单,培育期为1期满后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评)。审核时需提供浙中创客孵化基地自评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创业活动开展情况,佐证材料另附)评估成绩采取百分制详见《浙中创客孵化基地评估标准》(附件39,其中申报材料审核占40%,实地考察占60%。评估成绩80分以上的确定为浙中创客孵化基地。

    (三)公示。评估合格浙中创客孵化基地属地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评估合格名单。

    三、奖励政策

    (一)浙中创客孵化基地培育补助经评估合格的浙中创客孵化基地,可给予每年10万元的建设补助,最多可申领3年。已享受过原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创业孵化补贴浙中创客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1家企业的给予1万元,每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动态复评

    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开展复评工作发现下列情形的,取消浙中创客孵化基地资格,向社会公布,并停止享受相关扶持补贴

    1.已不具备浙中创客孵化基地基本条件的,且3个月内仍未整改达标的;

    2.基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3.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造假相关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材料的;

    5.基地违反法律法规或入孵创业实体违法经营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6.主动申请取消基地资格的;

    7.不按规定参加复评或复评不合格的;

    8.其他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浙中创客孵化基地统筹规划、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属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浙中创客孵化基地进行业务指导、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提升创业服务质效浙中创客孵化基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地功能拓宽服务项目积极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每年举办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10场次以上;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为入孵企业提供政策申领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入驻创业企业基础资料台账,及时将创业信息数据上报属地人力社保部门。

    严格创业政策落实。属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完善审核评估流程,按程序客观公正做好评估工作,同时要加大创业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兑现创业政策补贴。


    金华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能力,规范就业见习管理(以下简称见习),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见习工作管理

    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见习工作的整体规划、政策细化、协调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含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认定评估、见习岗位认定、见习人员条件确认、补贴审核拨付、台账规范管理、见习人员跟踪服务等工作。

    二、见习单位认定

    见习单位每年至少集中认定一次,通常在第一季度完成,具体由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择优认定,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1.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2.持续经营3年以上参保职工人数20以上(不含劳务派遣人员

    3.年度提供见习岗位5以上,且超过单位上年末在金社会保险参保职工数的30%

    4.带教计划完备配备具有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带教老师;

    5.有完善的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能有效开展见习工作;

    对事业单位城乡社区,不受上述23项条件限制。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作为见习单位。

    (二)申请材料

    1.《就业见习单位认定申请表》附件31

    2.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提供营业证照副本;其他单位提供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许可证或相关材料;

    3.申请前12个月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记录及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凭证;

    4.见习岗位信息、带教师资信息、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5.申请材料中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三)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见习系统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通过材料初审的申请单位,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应2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情况等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三、见习单位管理

    (一)见习单位所提供的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不得将见习人员外派至其他单位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按月足额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综合商业保险

    (二)见习单位应建立见习工作制度,规范见习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见习台账包括见习人员考勤、基本生活费发放、人员见习情况考和带教执行情况等

    (三)见习单位应确保见习岗位计划合理有效。

    (四)见习单位应加强对带教老师日常管理,明确带教职责严格带教计划,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分类如实提交《就业见习带教记录表》(附件32)、《就业见习学员记录表》(附件33

    )见习单位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的,应当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单位信息变更。

    (六)见习单位不得与见习人员约定违约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见习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培训费、押金等费用,不得发生损害见习人员权益的行为。

    四、见习单位评估

    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认定满1年的见习单位上年度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根据《就业见习单位评估表》(附件34进行量化打分,评估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1.评估年度内月平均在金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足20人;

    2.评估年度内未发布见习岗位;

    3.有空余见习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见习人员;

    4.连续2年结束见习人员中无留用人员(按规定需通过考试公开招聘的单位除外);

    5.评估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6.其他不规范行为引发不良后果的情况

    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不再新增见习人员、延长见习时间,在现有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退出见习单位目录。

    )年度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单位,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并公布评估结果,2年内不再认定。

    )见习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应当在见习活动全部结束并办结相应补贴后,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见习岗位管理

    (一)见习单位开发见习岗位,应当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岗位认定,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已公布的见习岗位,见习单位确需调整岗位信息的,应当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岗位变更,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见习人员管理

    (一)见习对象

    1.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1624岁的在登记失业青年。

    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执行

    (二)见习协议签订

    见习人员通过见习系统实名注册后向见习单位报名。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达成意向的,应通过见习系统及时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见习带教内容、基本生活费标准等。

    (三)见习人员登记

    见习单位应当在见习开始15日内通过见习系统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人员登记,提交见习人员登记申请及见习人员身份材料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受理5个工作日内,对见习人员基本信息和到岗情况进行确认。

    1.登记所需材料:

    1)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登记失业青年无需提供);

    2)登记失业青年通过系统核实,无法通过系统核实的,须提供记载失业登记信息的《就业创业证》;

    3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2.延长见习时间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的,见习单位应当在见习协议期满前15日或解除后15日内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人员信息变更,提交《就业见习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35

    3.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带教老师应对见习人员带教指导工作做好日常记录。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对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见习成效等情况出具考意见,并在30日内在见习系统中提交《就业见习人员考评意见书》(附件36

    (四)见习时间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协议解除

    七、见习补贴管理

    (一)补贴项目

    1.基本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按规定办理见习人员登记、按月以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可申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基本生活补贴。见习人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年度评估合格见习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不含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给予的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标准提高部分补贴在年度评估后一次性发放。

    2.保险费补贴。工伤保险费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实际缴纳的见习期间工伤保险费;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实际保费低于100元的按实补助)。由政府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不再给予补贴。

    3.指导管理费补贴。见习单位(事业单位除外)在见习结束后可按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数申领指导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见习人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二)申请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16);

    2.见习人员考勤记录;

    3.基本生活费发放财务凭证;

    4.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缴纳凭证;

    5.《就业见习带教记录表》(附件32);

    6.《就业见习学员记录表》(附件33

    7.留用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提供留用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三)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补贴,可按月申请或在见习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留用率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应当在年度评估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标准提高部分补贴。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四)基本生活费补贴计算标准

    实际见习天数等于当月法定工作日时,基本生活费补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实际见习天数小于当月法定工作日时,生活补助按天数计算。

     

     


    金华市创业培训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培函〔20205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创业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创业服务师资力量,为浙中创客注入创新创业活力,特制定本细则。

    一、培训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

    二、培训项目

    (一)培训项目

    创业培训包括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系列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讲师培训、地方开发课程等项目,创业培训应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创业培训标准(试行)》要求组织实施。

    (二)项目开发

    支持创业培训机构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开发创业培训项目,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发创业培训+”等新领域、新业态创业培训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社会力量开发优秀创业培训项目、教材和考核题库。各地自主开发或政府购买的培训项目,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600/人次;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等培训项目(课程)1500/人次(含第三方教学辅助平台系统相关费用)同一项目的创业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四、补贴申领

    (一)申领方式

    1.个人申领方式:

    个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相关证书的,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逾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经办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25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培训费发票原件;

    4学生证或在读相关材料(在校大学生需提供)

    5创业培训相关证书。

    2.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领方式: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免费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或代为培训人员申领创业培训补贴的,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培训结束后一年内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账户,代为申领的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负责发放到位逾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经办机构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机构)》(附件26

    2创业培训取得培训相关证书人员名册;

    3)取得培训证书相关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4)学生证或在读相关材料(在校大学生需提供);

    5)创业培训相关证书;

    6取得培训相关证书人员委托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二)培训方式

    创业培训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服务费不得超过规定的补贴标准和培训人数计算的金额。服务费直接支付给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个人不再享受创业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审核、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等工作,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引入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开展。

    五、培训监管

    (一)班期管理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需向属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培训方案,经备案后组织实施培训。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培训,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培训时间、内容、参训学员名单的,须事先报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规范办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认真执行学员考勤签到制度,对到课率低于85%的学员,不予安排考核。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对照备案内容,不定期对办班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办班不规范、日常管理松散、随意删减培训内容、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办班资格。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依法依处理。

    (二)教学管理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发的《关于印发〈马兰花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发〔202562号)等文件以及地方自主开发培训项目课程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并按课时、培训人数要求组织开展培训。

    2.SIYB系列创业培训应使用官方GYBSYBIYBEYB教材。

    3.培训班应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教师授课。在保证基础理论知识、授课学时的基础上,邀请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讲解相关扶持政策,邀请成功创业者介绍创业经验和体会等辅助教学。

    (三)师资管理

    1.创业培训讲师主要承担创业培训授课与辅导工作,为参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积极参加创业培训教学工作。

    2.创业培训讲师应服从创业培训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派遣,积极参加创业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提升、教学研讨及创业培训讲师大赛等活动。

    (四)证书管理

    市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讲师培训证书的发放管理。县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学员培训证书的发放管理。《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统一核发。学员培训证书、讲师培训证书编号规则、样式等参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马兰花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发〔202562号)执行。

    (五)后续跟踪

    为使培训效果最大化,并取得持续稳定的学员满意度,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为参训学员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后续指导服务,定期回访参训学员培训后创业或企业经营情况,填写《创业培训机构回访记录表(附件40参训学员提供开业指导和创业服务资源对接服务。

    六、培训机构认定

    (一)认定原则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择优认定。属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培训服务进行监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工作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

    (二)认定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职业(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1.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登记证书;

    2.有稳定的培训场所,培训场所面积、设施配备能满足培训教学需要,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教室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不少于20平方米,拥有宽带、投影仪、黑白板、模拟实训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设施设备,并符合安全要求;

    3.有专(兼)职创业培训教师5名(含)以上,其中自有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兼职教师能够保证按课程计划进行授课。专职教师均具备相关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教师资格。SIYB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的教师应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相关证书;

    4.具备与创业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创业培训(实训、模拟实践)教材和课程。创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项目自行开发编制的培训教材和课程,须经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并备案;

    5.配备有(可外聘)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创业指导能力较强的创业导师团队,并能充分发挥创业导师在创业培训、跟踪服务、专业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6.创业培训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按照教程进行培训教学,日常管理规范有序。探索建立企业诊室、改善企业小组、个别指导、集中指导、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后续跟踪服务,建立学员档案,做好跟踪服务记录。

    (三)认定程序

    1.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需填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41一式3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2)办学许可证(或设立批文)及复印件;

    3)师资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创业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教学及办公场地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及设备清单和照片;租赁场地的,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且3年以上租借契约及场地场所产权证明;

    5)创业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教材等;

    6)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关培训资质材料;

    7)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2.审核公示。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认定原则和条件,采取书面审核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地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认定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培训机构,地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认定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填写《创业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42并将机构名单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四)退出机制

    1.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考核评估,主要考评定点机构条件变化、培训行为规范、培训工作成效。对已不具备培训条件、培训不规范或工作成效差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限期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

    2.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人力社保部门应终止或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1)培训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或一年内未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2)未按创业培训教学大纲和课时授课,不符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求,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

    3)通过不当手段骗取或冒领创业培训补贴经费;

    4)经查实的重大投诉事件、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等问题;

    5)被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办学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或培训机构主动停办创业培训业务的

    6)无故不接受创业培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事项


    附件.doc

    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区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金华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公告

    关于《金华市区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金华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金华市“浙中创客”孵化基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金华市创业培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通知〉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