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25-00225

  • 文件名称:

    吴国庆的举证公告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2025-07-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吴国庆的举证公告

    日期:2025-07-01 11:28:51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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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浙江永圣建设有限公司:

    2025年527日,本机关受理吴国庆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因多次向你司邮寄送达《举证通知书》未果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即视为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你司不认为202457吴国庆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工伤,请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对吴国庆的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或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本机关将根据吴国庆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女士    0579-82366135

    联系地址:金华市长山路181号A幢213室

    邮编:321000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7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