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25-00330

  • 文件名称:

    李永清的举证告知函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2025-08-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李永清的举证告知函

    日期:2025-08-18 16:44:44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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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义乌市胡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我局受理李永清提交的以你单位为主体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于2023年9月30日发生的事故为工伤。我局经邮寄、电话联系、公告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工伤认定申请表》,并要求如果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于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因你单位在期限内未举证亦未配合我局调查,现我局再次告知你单位,请于收到此告知函3日内,配合我局就李永清所受事故伤害进行调查,逾期仍不配合的,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不利后果将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女士 0579-82366135

    联系地址:金华市长山路181号A幢213室

    邮编: 321000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