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652B/2025-00339
刘仕鹏的举证公告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2025-09-08
主动公开

朗读
浙江金华新龙湖地景建设有限公司:
2025年8月8日,本机关受理刘仕鹏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因多次向你司邮寄送达《举证通知书》未果,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即视为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你司不认为2025年4月5日刘仕鹏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工伤,请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对刘仕鹏的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或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本机关将根据刘仕鹏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女士 0579-82366135
联系地址:金华市长山路181号A幢213室
邮编:321000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