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652B/2019-07595
《关于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政策解读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政策解读
2019-12-18
主动公开

朗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5号)等文件,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保障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财政、市教育、市卫生部门制订了本处理意见。
二、主要政策解读
(一)关于参保范围对象。
依据浙人社发[2015]153号、浙人社发〔2015〕15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8]34号)等文件规定,确定参保范围:一是按浙人社发[2015]153号规定,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的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以及2014年10月1日前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且目前仍符合原参保时条件;二是按浙人社发[2015]155号文件规定,流动到两民机构的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三是符合浙编办发[2018]34号文件规定的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报备员额人员。
(二)关于参保资格认定及办理。
依据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规定,参保资格由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从认定首次参保时间起按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首次参保时的相关基本信息由负责参保资格认定的教育、卫健行政部门审核。
(三)关于档案工资建立及管理。
1.档案工资确定。依据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规定,参保教师、医护人员的档案工资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公办医院医护人员的相关规定,对参保教师、参保医护人员的工龄、教(护)龄、职务、任职年限等进行认定,并按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套改确定参保教师、参保医护人员的基本工资。
2.岗位设置规定。依据浙人社发[2015]153号,结合市教育、卫生、财政意见,参保教师、参保医护人员的岗位工资参照同级别公办学校、公立医院岗位设置办法进行岗位设置。聘任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人员分别执行专技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工资。经档案工资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参保教师、医护人员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医疗机构晋升岗位等级的条件,在本人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岗位等级内相应调整岗位工资。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确认、转移接续按照浙人社发〔2015〕153号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处理意见自2020年1月15日起实施。浙人社发〔2015〕153号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可参照执行。
解释单位: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教育局、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释人:石永进
联系电话:0579-82468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