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20-10376

  • 文件名称:

    《关于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数据安全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2020-10-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0-10-19 14:11:12 来源:数据安全管理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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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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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订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11日发布),提出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全省人社系统“对标争先改革创新”竞争性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5号)要求,确定我市及义乌市为探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试点地区。

    二、主要政策解读

    《指导意见》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保障。

    (一)关于工作目标。围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全覆盖,待遇全保障,制订“1+N”政策体系。到2020年底,与新业态组织存在其他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的从业人员参保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到2022年底,实现参保全覆盖、待遇全保障。

    (二)关于工作任务。一是构建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1+N”政策体系。已(拟)出台《金华市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补充保险的指导意见》《东阳市委改革委关于印发群众演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华市外卖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等政策,适应新业态新经济组织主体不明、用工灵活等特征,突破用工、年龄限制,将新业态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参保覆盖范围。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参保工伤保险同时参加工伤补充保险,原用人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用、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承保工伤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解决新业态职业伤害责任归属不明等问题,有效分散新业态组织的用工风险同时实现工伤待遇全保障。二是探索建立工伤全参保促进体制机制,努力实现从制度全覆盖到参保全覆盖。坚持降低要素成本、减轻新经济组织负担、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针对新经济组织不同用工形态,分类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协同、从业人员参与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全参保促进体制机制,推进新业态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保全覆盖。三是市场化工伤预防和服务机制,实现专业优质高效服务。通过工伤补充保险制度,引入市场化工伤预防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工伤预防力量的作用,由商保公司提供工伤预防宣传和专业培训、安全检查等专业服务,有效降低和遏制工伤发生率。同时新业态从业人员万一发生工伤,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就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一对一帮办服务机制,同时建立了工伤医疗费用快速结算机制,经确认为工伤的,可由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全流程一站式工伤服务。

    (三)关于工作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三是建立长效机制,注重工作实效。四是部门联动,推进工伤全覆盖。

     

    三、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单位: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释人:石永进

    联系电话:0579-82468557

     

    金人社发【2020】65号.pdf


     

     

    《关于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原文

    《关于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