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20-10375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服务对象:

    在职人员,待业人员

  • 体裁分类:

    规范

  • 文件名称:

    中共金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 文件字号:

    金人社发〔2020〕65号

  • 成文日期:

    2020-09-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13-2020-001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中共金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0-10-19 14:06:30 来源:数据安全管理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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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文字版)
  • 朗读

    各县(市、区)委改革办、人力社保局,金华开发区改革办、组织人力社保局:

    为促进我市新经济新业态(下称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激发我市新业态组织发展活力,推动新经济快速、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a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11日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结合金华实际,现就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工伤害保障试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加快推进金义都市区工伤保险政策一体化,建立健全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制度体系。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全覆盖工作,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协同、从业人员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用工企业(平台)职业伤害风险全分散,受职业伤害职工待遇全保障,有效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保障权益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用工单位负担。到2020年底,与新业态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存在其他用工关系、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的从业人员参保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到2022年底,实现参保全覆盖、待遇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分类制订工伤保障配套政策。体现灵活性、针对性、有效性特点,制订适应新业态组织不同用工形态的参保办法,允许所有新业态从业人员由用工单位(平台)以单位、项目等方式,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参加工伤补充保险进一步分散企业风险。同一新业态组织使用不同用工形态可合理选择组合参保方式。

    与新业态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存在其他用工关系、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的从业人员,可按“总量包干、动态实名”的参保管理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用工单位按照实际用工情况,确定参保人数并一次性缴清一个参保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在参保周期内,可以变更、增减参保人员,一个参保周期内日参保人数超过申报人数的部分,按标准补缴工伤保险费和补充工伤保险费。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分类确定新业态从业人员基准费率和缴费基数,按项目参保的可参照建筑工程工伤参保办法确定缴费水平,也可按平均人数确定缴费水平。

    (二)建立工伤全参保促进体制机制。坚持降低要素成本、减轻新业态组织负担、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针对新业态组织不同用工形态,分类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协同、从业人员参与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全参保促进体制机制,指导新业态组织根据其用工形态及从业人员特点,合理选择、优化组合参保方式,强化管理单位和平台安全责任,通过政策优惠、行业制约、服务优化方式,推进新业态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保全覆盖。在东阳市开展群众影视演员全参保试点,在义乌市推进外卖、快递从业人员全参保工作。

    (三)建立市场化工伤预防机制。通过工伤补充保险制度,引入市场化工伤预防机制,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补充保险内容,依托商保公司的专业工伤预防力量,与单位共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培训和教育,树立“预防优先”的职业安全理念,从源头上减少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完善工伤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工伤预防工作情况,调整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缴费水平。

    (四)工伤服务专业化。整合经办资源,优化办事流程,实行工伤“一件事”办理。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事项实行“一件事”办理。通过工伤补充保险由商保公司提供就医、认定、鉴定、待遇、关爱等一站式专业服务支持,让单位和职工省心省力,实现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实时享”,伤残待遇“直接付”。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相互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障提供人力、物力保障及数据支撑。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凝聚社会共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导向,鼓励新新业态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提升全民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长效机制,注重工作实效。制订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等分类保障配套政策,同时人力社保部门要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优化经办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四)部门联动,推进工伤全覆盖。强化部门协同,联合各行业部门、县(市)全面推进全市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扩面工作,加强工伤预防和培训,力争重点新业态行业从业人员应保尽保。

    本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金华市外卖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中共金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金华市外卖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维护外卖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推动外卖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外卖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在金华市范围内,通过外卖平台提供劳动报酬或收益的,但未在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的,均可参加工伤保险,用工平台同时通过参加工伤补充保险进一步分散企业风险。从业人员与多个新业态企业存在用工关系的,各新业态企业可以分别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已经与新业态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其他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缴费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筹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基准费率按二类档次确定(0.4%)。建立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工伤发生率和赔付率情况进行上下浮动。

    三、参保缴费。新业态企业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参保,根据其用工形态及从业人员特点,体现灵活性、针对性、有效性特点的参保方式,可按“总量包干、动态实名”的参保管理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用工单位按照实际用工情况,确定参保人数并一次性缴清一个参保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费,周期末按日均参保名额清算。也可选择按日、按月参保方式,次月按日均参保人数缴费,通过数据接入方式实现实时参保并动态管理。

    四、工伤认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围绕“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开展工伤认定,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未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其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

    五、待遇保障。工伤认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应承担费用按《金华市工伤补充保险指导意见》和承保合同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新业态企业或个人申请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由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新业态用工关系同时终止。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离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每增加一周岁递减20%的标准支付。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工伤预防。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补充保险重要内容,依托商保公司的专业工伤预防力量,与单位共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加强职业安全培训和教育,树立“预防优先”的职业安全理念,从源头上减少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七、工伤服务专业化。由商保公司提供一对一代办医疗、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让单位和职工省心省力,实现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实时享”,伤残待遇“直接付”。


    金人社发【2020】65号.pdf


    《关于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