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20-10355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服务对象:

    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农民,军人,高校毕业生,在职人员,待业人员,港澳台侨,外国人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 文件字号:

    金人社发〔2020〕64号

  • 成文日期:

    2020-09-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13-2020-0010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9-25 14:09:08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分享:
         
  • 政策解读(文字版)
  •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华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金人社发〔2020〕63号)精神,我们制定《金华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9日


    金华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一)为落实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推进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技能人才队伍能力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金华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继续教育实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模式,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技能人才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时事政策、理论知识、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专业科目包括技能人员从事专业岗位工作所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

    (三)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学分情况与技能人才岗位聘用、晋级考核、评优评选等进行衔接。

    二  职责分工

    (四)全市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五)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学分综合管理。

    (六)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等经过备案的机构具体负责线下学分登记服务工作。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分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本地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等经过备案的机构进行指导服务。

    三  学分登记

    (七)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制度。通过“浙江省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网”登记以下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社保、技能人才评价情况(职业(工种)、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时间)、其他相关信息。

    (2)个人学分信息:总学分、公共科目学分、专业科目学分、其他相关信息。

    (八)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等经过备案的机构负责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学分统计、监督与管理。

    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应当对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包括照片、视频)录入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网上学习平台。

    四  学分核算

    (九)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18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二,部分学分须通过在线专项考试取得。

    (十)线上课程学习及在线专项考试依据设定学分登记,线下学习根据不同学时进行转换。

    线下理论学习1学时为2学分,每天学时折算一般不超过12学分;线下技能操作1学时为3个学分,每天学时折算一般不超过18学分。

    (十一)以下途径学习每年度最多计60学分。

    (1)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技能类高研班、培训班、研修班、国(境)外技能类培训进修、研讨活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可分别认定登记60学分、48学分、36学分、24学分。

    (2)参与技能人才立法工作、课题研究、标准制定,每项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可分别认定登记60学分、48学分、36学分、24学分。

    (3)发表技能人才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发表在核心刊物(全国性刊物)、省级刊物、其他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可分别认定登记60学分、48学分、24学分。

    (4)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市、区)级前三名可分别认定登记60学分、48学分、36学分、24学分。

    五  学分应用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学分作为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十三)参加继续教育及过程测试情况,作为技能人才申请等级晋升时理论免考的重要参考。

    (十四)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学分,超规定学分总额的,可以提前申报高一等级的评价(正常晋升年限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申报高级工及以下最多可提前2年,申报技师及以上最多可提前1年。

    (十五)高技能人才参加考评人员、竞赛裁判员、质量督导员资格认定或复核评定,每年度继续教育学分不低于最低要求。

    (十六)入选各类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人员,近一年继续教育学分不低于最低要求。

    (十七)技工院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定优先评选条件。

    (十八)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及团队成员的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选、年度考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十九)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请政府技能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

    (二十)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学分,在等级晋升后自动清零,不纳入下一等级继续教育学分结转。

    六  其 他

    (二十一)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继续教育基地等经过备案的机构,依托“浙江省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网”如实登记、审核、管理。

    (二十二)继续教育学分在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职业资格考试的申报资格。

    (二十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七  附 则

    (二十四)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


    03 金人社发〔2020〕64号金华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pdf

     


    《金华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金华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