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20-10356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服务对象:

    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农民,军人,高校毕业生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 文件字号:

    金人社发〔2020〕63号

  • 成文日期:

    2020-09-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13-2020-0009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9-25 14:19:54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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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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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总则

    (一)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技能人才素质,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服务等领域中掌握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进行实际操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技能人才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是技能人员立足岗位着眼未来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升的一种持续不断的追加教育。

    (三)技能人才应当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四)继续教育坚持以人为本,以能力建设为中心,以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为导向,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逐步形成人力社保部门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用人单位自主组织、个人自觉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五)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技能人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经用人单位同意,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六)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全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与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辖区内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二  内容与形式

    (七)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技能人才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时事政策、理论知识、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专业科目包括技能人员从事专业岗位工作所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

    (八)继续教育形式包括线上学习和线下学习。

    (九)线上学习是指技能人才在“浙江省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网”完成相应课程学习和测试,或通过其他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在线学习平台学习获取相应学分。

    (十)线下学习包括:

    (1)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及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技能训练、工艺革新、技术交流等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2)参加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各类技能比武、交流讲座、技术访学、技工教育教研等活动。

    (3)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及技能人才发展实际,与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联合或自行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4)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行业组织、企业或用人单位开展的以工代训、技能志愿服务等活动。

    (5)经审核备案的其他方式。

    三  学分管理

    (十一)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18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二,部分学分须通过在线专项考试取得。

    (十二)继续教育学分信息通过“浙江省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网”登记。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等经过备案的机构负责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学分统计、监督与管理。

    (十三)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学分情况作为技能人才资格认定、等级晋升、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四  继续教育基地管理

    (十四)继续教育基地是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相关职业(工种)继续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

    (十五)鼓励行业协会、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各类机构申请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经相关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面向技能人才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2)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继续教育基地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十七)继续教育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1)申请设立继续教育基地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采取虚假信息宣传、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3)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4)借继续教育基地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5)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财政补助经费。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十八)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依法对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继续教育基地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  组织管理

    (十九)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发布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并根据技能人才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二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评估,为制定或者调整继续教育规划提供依据,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二十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六  经费保障

    (二十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二十三)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出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二十四)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遴选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基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十五)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七 附  则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


    03 金人社发〔2020〕63号金华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pdf

     


    《金华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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