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21-00042

  • 文件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2021-02-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1-02-02 09:12:22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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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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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订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要求,各地需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高档次缴费标准、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标准、补贴标准和方式、待遇衔接等若干政策的具体意见。

    二、主要政策解读

    《实施意见》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增设一档高缴费标准档次:被征地农民高缴费档次标准按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最高档次确定。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一是筹集标准按当地上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确定。市区按全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确定。

    二是补贴资金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一是202011日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总额按筹集缴费补贴当年个体劳动者最低年缴费水平的5倍确定。二是201912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现未办理转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的,各地可按原政策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衔接。

    1.201912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一是待遇补齐。参照各地被征地农民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缴费的,其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各类待遇差,通过发放生活补贴方式予以补足。二是个人缴费标准确定。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筹资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档筹资标准,加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最高档次缴费水平之和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参照各地被征地农民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进行调整。各地原一次性补缴纳入职工养老保险职工缴费水平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按原一次性补缴水平确定。三是缴费补贴确定。按缴费补贴按照待遇衔接相当原则确定,最高不超过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筹集标准。对60周岁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高缴费档次标准和一次性筹资金额,每增加一岁给予一定比例优惠,具体按各地原一次性补缴纳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实际缴费额的递减比例确定,递减至70周岁止。

    2.20201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选择增设档次标准缴费的,通过调整完善一次性筹资水平(即提高缴费补贴以及个人和集体出资额)、调整提高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的举措,保障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不下降。

     

    三、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单位: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释人:石永进

    联系电话:0579-82468557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