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21-00041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服务对象:

    农民

  • 体裁分类:

    规范

  • 文件名称: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 文件字号:

    金人社发〔2021〕3号

  • 成文日期:

    2021-01-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13-2021-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02-02 09:03:20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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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若干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增设一档高缴费标准档次

    被征地农民高缴费档次标准按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最高档次确定。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

    (一)筹集标准。按当地上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确定。市区按全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确定。

    (二)资金使用。缴费补贴资金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

    2020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按筹集缴费补贴当年个体劳动者最低年缴费水平的5倍确定。单位参保的按年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灵活就业人员按月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补助。

    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现未办理转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的,各地可按原政策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衔接

    (一)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参照各地被征地农民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缴费的,其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各类待遇差,通过发放生活补贴方式予以补足。具体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补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个人缴费标准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筹资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档筹资标准,加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最高档次缴费水平之和确定。为做好衔接,个人缴费标准参照各地被征地农民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进行调整。各地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按原一次性补缴水平确定。

    缴费补贴按照待遇衔接相当原则确定,最高不超过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筹集标准。60周岁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高缴费档次标准和一次性筹资金额(包括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档筹资标准、缴费补贴),每增加一岁给予一定比例优惠,具体按各地原一次性补缴纳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实际缴费额的递减比例确定,递减至70周岁止。

    (二)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选择增设档次标准缴费的,通过调整完善一次性筹资水平(即提高缴费补贴以及个人和集体出资额)、调整提高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的举措,保障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不下降。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5日





    0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pdf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