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652B/2022-00118

  •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创新工程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 文件字号:

    金人社发〔2022〕21号

  • 成文日期:

    2022-05-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13-2022-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创新工程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5-16 17:11:58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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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研究制定了《金华市企业创新工程师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金华市企业创新工程师评审办法

    (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市委人才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创新人才认定标准,进一步畅通人才成长通道,助力金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坚持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遵循社会认可、业内认同、特殊评价、简便快捷的原则。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2+4+X特色产业中从事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体指五金制造、纺织服装两个传统优势产业,以及芯光电、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四个现代新兴产业及量子计算、新材料、数字经济等若干未来产业。

    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职称:

    (一)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技项目(不含子课题的主持和参与者),项目已通过验收。

    (二)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

    (三)参与编制县级以上标准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四)工程类项目、成果、技术获县级以上奖项的参与者。

    (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在规上企业参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等研发,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由企业推荐申报。

    (六)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解决某一细节关键问题的,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至少一名为市321第二层次以上人才)举荐。

    五、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建企业创新工程师评审常设组织(以下简称常设组织)。常设组织成员由市人力社保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组成。

    六、企业创新工程师评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人员自主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在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推荐。申报人评审材料经所在单位推荐,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人力社保局。

    (三)评前公示。市人力社保局初审通过后,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四)组织评审。对公示无异议的,常设组织对申报人的创新能力、标志性业绩和发展潜力进行材料评价或面试答辩。常设组织综合相关情况,采取署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取得相应中级职称。

    (五)结果公布。常设组织确认通过的人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制发金华市中级职称电子证书。

    七、建立举荐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对把关不严、未能尽责、存在严重失实的举荐专家,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对勤勉尽责、不谋私利,但举荐人才未评审通过的举荐专家,不作负面评价。

    八、本办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参与”是指排名前六;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均指已授权;“发明专利”需排名前六,“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需排名前三;

    (三)“奖项”是指:县(市、区)政府及市级以上部门颁发的奖项;

    (四)“做出突出贡献”需提供参与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等研发的具体工作内容、企业嘉奖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办法中市321第二层次以上人才,包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等省级人才、市拔尖人才、市321第一、第二层次人才及相当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以上”均含本数。

    九、本评审办法自2022年6月14日起实施。《金华市企业创新型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金市职改办字〔2015〕24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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