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652B/2025-00296
其他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金人社发〔2025〕25号
2025-07-01
主动公开
ZJGC13-2025-0004
有效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金华开发区组织人社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大赛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将《金华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日
金华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细则
第一章 竞赛体系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分类目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有组织地开展职业技能竞技活动。
第二条 市级人力社保部门统筹管理指导全市技能竞赛工作,定期征集、发布年度技能竞赛计划,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激励政策。技能竞赛以行业牵引、分级管理、“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三条 全市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市、县(市、区)二级。
(一)市级竞赛
市级技能竞赛分为金华市技能大赛、市级行业技能竞赛和市级专项选拔赛三类。
1.金华市技能大赛是指由市政府主办,市人力社保局统筹实施的综合性竞赛,竞赛周期与浙江技能大赛一致,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竞赛项目以世赛、国赛、省赛项目为依据,并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研究确定。
2.市级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市人力社保局与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共同举办的技能竞赛。竞赛项目通过征集会商确定。
3.市级专项选拔赛是指省级专项竞赛金华市选拔赛。竞赛项目为省级技能竞赛选拔项目,举办周期与省级专项竞赛相衔接。
(二)县(市、区)竞赛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结合地方产业发展及人才培养需要,自行举办的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金华市技能大赛、市级行业技能竞赛实行申报制度,市人力社保部门按年度向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征集竞赛项目,并根据项目代表性、结构情况以及国家、省竞赛计划安排,综合确定年度市级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竞赛计划一经发布,主办单位应按照已确认的技能竞赛项目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取消、变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开展,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明确牵头主办单位,并对竞赛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主办单位可以根据竞赛项目委托具有竞赛组织经验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或重点企业承办,负责竞赛项目具体事务。
第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委会,原则上应设立综合协调、技术工作、赛务保障、新闻宣传、申诉仲裁、纪律监督等相应工作组,明确各组工作职责,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印发举办竞赛通知,部署竞赛工作;
(二)编制赛务手册、技术工作文件及命制赛题;
(三)配备赛场、设施设备、工具耗材等;
(四)配备裁判、技术保障、赛事服务人员等;
(五)落实赛事纪律监督、仲裁申诉等工作;
(六)落实食宿、交通以及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等措施;
(七)编制竞赛档案、竞赛总结等工作;
(八)其他与竞赛工作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竞赛承办单位原则上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第八条 技能竞赛技术文件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以下统称标准规范),或参照全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标准,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包括技术描述、竞赛方式、评判标准、安全规定、赛题或者样题、设施设备安排及清单等内容。技术工作文件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赛题和评判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当公布技术思路或者样题。
第九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标准规范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标准规范中级工或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其中以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的,应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并在其指导下编制技术文件。
第十条 技能竞赛项目裁判工作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长应当具备本项目较高理论、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由主办单位负责遴选。裁判人员应由相关行业、职业领域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和影响力的人员,通过推荐、遴选等方式产生。裁判人员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工作纪律,按照分工完成竞赛评判工作,确保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技能竞赛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一般不低于总成绩的70%。理论知识既可单独命题,也可融入操作技能试题,原则上实行无纸化机考。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竞赛项目的试题由主办单位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技能人才评价(鉴定)中心,组织技术专家依据相应职业标准规范或竞赛标准要求进行命题。
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金华市选拔赛,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权重设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技能竞赛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中市级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竞赛组别的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20人,世界技能大赛市选拔赛原则上不少于15人。参赛人数不足的,一般予以取消。与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市选拔赛合并实施的竞赛项目,可继续组织实施,选手成绩只作为参加上级竞赛选拔的依据。对未达到规定人数举办的赛项,不给予相关竞赛激励。
第十三条 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规范做好参赛选手的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核工作,参赛选手须是竞赛项目所涉及行业人员且年满16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户籍(或居住证);
(二)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参加社会保险(含单一险)不低于6个月的企业职工;
(三)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职业农民等群体;
(四)学生组选手应具有我市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籍。
已获得“金华市技术能手”以上荣誉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相同赛项,上级技能竞赛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竞赛集训
第十四条 鼓励全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申报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市级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用于承担我市技能竞赛参赛选手参加省级以上竞赛项目的集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全市技能竞赛集训工作根据省级以上技能竞赛项目及技术要求统筹安排,组建赛项集训队与技术指导专家组。集训选手应当严格按照集训要求,刻苦训练。技术指导专家组由专家、教练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集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参赛选手为职工身份的,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集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章 竞赛激励
第十六条 对市级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在往届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参加同赛项同等级同组别或低等级赛项,不再重复奖励)。
(一)奖项设置。金华市技能大赛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3名;其他市级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除一、二、三等奖外,可设置优胜奖,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50%。
(二)技术能手认定。在金华市技能大赛中获得各赛项职工组前5名(双人赛前3名、三人赛前2名)、市级行业技能竞赛中各赛项职工组前3名(双人赛前2名、三人赛第1名)的成绩合格的选手,由市人力社保局认定“金华市技术能手”;已有“金华市技术标兵”“金华市技术能手”的,不再重复认定。
(三)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认定。竞赛项目具有对应的职业且有标准的,以相应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由人力社保部门技能评价(鉴定)中心代章形式为获奖选手颁发相应职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由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实施部门为获奖选手颁发相应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职业证书):
1.金华市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且比赛成绩合格,认定为技师(若本职业最高等级未设置到技师的,认定到最高等级,下同),获优胜奖的选手且比赛成绩合格认定为高级工,已有高级工等级的,可晋升为技师。
2.市级行业技能竞赛和市级专项竞赛根据竞赛项目组别分别认定:
(1)职工组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且比赛成绩合格认定为技师;优胜奖获得者且比赛成绩合格认定为高级工,已有高级工等级及以上的,不再重复认定。
(2)学生组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且比赛成绩合格认定为技师;优胜奖获得者且比赛成绩合格认定为高级工,已有高级工等级及以上的,不再重复认定。
3.获奖选手已有同一职业高等级职业证书的不再发放低等级证书,已有同等级职业证书的不再重复核发。
(四)颁发奖金。对金华市技能大赛上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职工组选手,分别按2万元、1万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市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职工组选手分别按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县(市、区)技能竞赛奖项设置、技术能手认定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认定,可参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 鼓励全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申报建设国家级、省级集训基地。对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主集训基地和辅集训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补贴。对引进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的单位,按照20万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按入选人数给予选送单位10万元/人的经费支持。对市级集训基地组织开展集训工作,给予集训选手(公职人员和学生除外)住宿与伙食补助,对集训基地按实给予耗材与外聘师资补助。
第十九条 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和院校承接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对承办市级职业技能大赛的办赛单位,按实际办赛成本给予承办单位每个项目(工种)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支持,资金专项用于大赛筹办、专家裁判、选手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鼓励我市选手积极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奖的选手及单位,按金奖、银奖、铜奖、优胜奖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代表金华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参赛选手(公职人员和学生除外),给予每人每天500元的参赛补助(具体时间以大赛通知为准)。
在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省选拔赛等获奖的优秀选手;获得浙江技能大赛职工组前5名和其他省级竞赛决赛职工组前3名;金华市技能大赛职工组前3名和其他市级竞赛第1名,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可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等重点技能人才培养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技能竞赛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原渠道列支。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单位)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